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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9 来源:未知   编辑: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浏览次数:

各分工会:

2007年9月以来,我校按照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相关要求,已成功开展了2期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和两期住院医疗互助活动,一大批患病住院教职工得到了及时补助,有效减轻了教职工的医疗负担,得到党政的充分肯定和广大教职工的普遍好评。为了继续办好这一项有利于教职工的活动,根据武汉市教育工会《市教育工会关于开展新一轮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通知》(武教工【2013】5号)精神,学校将继续出资组织教职工参加新一轮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助内容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和住院医疗互助(相关互助办法见校园网->《教工之家》->“学习园地”)

二、互助对象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在职在岗(含人事代理)教职工。

住院医疗互助: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三、互助期限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每三年为一个周期,首次参加时执行90天观察期。

住院医疗互助:一年为一个周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四、互助缴费标准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参加人已参加上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并申请继续参加互助的,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80元;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00元。

住院医疗互助:在职职工每人每份1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份170元。

五、互助责任

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参加教职工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患《武汉市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2013年10月版刊登在学校《教工之家》学习园地里,供大家查阅和学习)规定的十六种原发性疾病之一的,每份额可获医疗互助金10000元;在互助有效期内因病直接导致身故的,可获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身故抚恤补助金;首次参加的职工在慰问有效期内(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后90天内)患病的,可获得每份1000至2000元的慰问金。

住院医疗互助:在互助有效期内,参加教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给付互助金:1万以下(含一万元)的部分,按30%给付医疗互助金;1万元(不含一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付医疗互助金;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部分,按80%给付医疗互助金。在一个互助有效期内,医疗互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

六、工作要求

1.工会将此《通知》公布在校园网公告栏里,请各分工会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并准确理解《通知》精神。

2.上一期参加两项互助的对象信息已公布在武软工会之家工作群共享里,请各分工会认真核实参加人员名单及个人信息,并做好新参加人员名单的增补和不属于互助对象的人员的剔除工作(两项分别核实)。审核无误,经分工会主席签名认可后,于12月15日前交电子版至校工会。

 

 

校工会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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